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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1
一、國務院:只保留四項保證金,其他一律取消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宣布失效一批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不利于辦事創業、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政策性文件;部署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降低企業成本、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此次會議核心點歸納如下:
1. 清理建筑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各類保證金
除保留依法依規設立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之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已經收取的于今年年底前退還。
2.不得新設保證金項目
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推進保證金信息公開,建立舉報查處機制。
3. 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
對保留的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收取單位要嚴格按規定按時返還。
4. 規范保證金管理
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辦法,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可予減免,對拖欠工資的企業要提高繳存比例。
二、履約保證金與質量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的概念
關于履約保證金的概念,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墩袠送稑朔ā返谒氖鶙l第二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第五十八、六十二、八十一、八十四、八十五條對履約保證金做出了規定。即履約保證金是中標人在中標后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提交的用以保證簽訂合同并完成建設工程合同的保證。
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頒發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履約保證金與質量保證金有如下異同:
由此可見,履約保證金二者雖有相同點,但很多方面各不相同。履約保證金的保證內容包含工程質量,但是質量擔保的時間僅僅是從施工開始至工程竣工結束,而質量保證金的擔保時間主要是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按照擔保時間看來,二者的功能并不相同。
若按照國務院此次會議要求,已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的無需繳納質量保證金,那么工程履約保證金的返還時間是否也按照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計算直至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
若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拖延至工程質量責任期滿(通常為2年)
那么承包商10%左右的履約保證金相對于5%的質量保證金需要在發包人處多滯留2年,無疑對承包人來說反而加重了其資金負擔,提高了企業成本,這無疑與此次國務院會議的精神相背離。
若履約保證金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即返還
則其明顯不能覆蓋包含到工程質量保證金關于工程缺陷責任期內擔保承包人對質量缺陷及時進行維修的作用。
因此,此次國務院會議關于“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并沒有真正切實解決現階段建設工程領域工程保證金的問題,沒有妥善解決好保證金繁重與其應發揮作用之間的矛盾關系,仍需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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